欢迎访问自考信息网!本网站为民间交流网站,官方信息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发布为准。 自考信息 网站地图 在线咨询
第三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(课程)的考核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严肃考核纪律,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应考者有抄袭、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,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。
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不坚持考核标准、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,省考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及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文由 河南自考网 首发,转载引用请标明
上一篇: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程管理规定第六章 考核费用 下一篇:河南省自考实践性环节考核规定第八章 附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