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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考试作弊入刑,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

    发布人:刘老师 访问量: 发布日期:2016-04-20

  4月16日是2016年河南自考的第一天,同时也是福建省自考的第一天,相信每个人都是自信满满的参加考试。但是对于福建的两位考生来说,将是噩梦的开始,因为他们涉嫌触犯“代替考试罪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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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他们涉嫌触犯的罪名正是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(九)新增加的罪名。刑(九)规定:在全国自学考试、教师资格证考试、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的,将入刑定罪,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。

  有一部分考生考前不认真复习,准备在考试时带些小抄或者偷瞄邻桌试卷,还有一些成绩非常优秀的考生,考试难不倒,但想当“枪手”赚点外快或者为了哥们义气豪爽替考……河南大学自考中心提醒有这方面想法的小伙伴,赶快把这些小聪明收起来吧!因为等待你的,将可能是牢狱之灾。

  刑法修正案(九)关于考试作弊究竟是怎样规定的,哪些情形构成入刑的标准,华图教育自考研究中心专家为大家解析这一新规定。

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中明确,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  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考试作弊行为做了明确规定,其特点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:

  一是处罚范围广泛。条文明确规定处罚的范围不仅包括组织作弊、帮助作弊的行为,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(如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);

  二是处罚力度增大。条文明确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,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,惩罚力度普遍明显高于以往的处罚力度。之前考试作弊的行为多以非法生产、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名入刑,但该罪仅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  学习没有捷径,唯有脚踏实地才能够真正的成功。每位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树立诚信备考的意识。因为考试公平,不仅关乎每位考生的命运,而且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。所以,河南大学自考中心提醒各位参加自考的考生,要认真备考,通过合法途径提高自考通过率,比如参加社会机构的辅导班、参加网络助学等,争取早日拿到学历证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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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此时此刻,河南自考已经报名的考生已经结束了上半年的考试,未报名的小伙伴可以添加刘老师微信:18538933810咨询自考的政策和考务安排,总之,大家参加自考的出发点可能不同,有的准备参加公务员考试、有的准备考研、有的为了找工作、有的准备出国留学、有的为了晋职加薪,一百个人有一百种想法,无论你出于哪方面的考虑,请谨记诚信二字。

  为了帮助大家学习,通过在本中心报名,可为大家开通网络助学课件,本课件是国家承认并批准的,每门都可以加17分,大大降低了考试的难度,详情咨询刘老师微信:18538933810  电话:1394912828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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